怎樣監督被取保候審人(取保候審監督人的義務)
派出所對取保候審人員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管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你好,就是取保候審被告人犯罪保證人不知道保證人會不會有責任
保證人必須有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監督人的義務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1996年3月17日修訂) 第五十五條 保 證人 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 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的行為,保證上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保證人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保證承擔上述義務后,應當在 取保候審保證書 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義務,對被保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報告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 取保候審 的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一條保證人應當填寫《 保證書 》,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首先要達到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否則的話就是不具有保證人資格的。當然多數情況下,還是會選擇通過繳納 保證金 的方式來提供擔保,此時會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的不同,確定保證金的具體數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機關如何管理被取保候審的人員
公安機關會通過以下方式管理取保候審人員:1、在執行取保候審之前要求取保候審人員提出保證人或是交納保證金;2、在執行取保候審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會對取保候審人員的活動位置進行限制,如果沒有其批準同意,取保候審的人員是不能夠隨意離開自己生活居住的地區。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能夠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為:1、當事人犯下的罪行輕微,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在管制或者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范圍內,在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以及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不會出現逃避或者是做出妨礙案件辦理的其他行為;2、嫌疑犯或被告作案行為、情節比較嚴重,判處的刑罰可能在有期徒刑以上的,但是其被取保候審后,不會對社會產生危險性的;3、依法應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患上了嚴重的疾病,不適合被羈押的,如精神病、急性傳染病等,在羈押過程中容易產生生命危險的或在日常生活中無法自理的;4、其屬于已經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嬰兒還不滿一周歲的婦女;5、其已經被采取逮捕措施,但是在法定羈押期限內,案件還沒有辦理完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疫情期間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怎么處置呢
疫情期間取保候審的處理也是按照正常的方式來進行辦理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法院作出判決后,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拓展資料:疫情期間對取保候審的處理是沒有什么特別的規定的,不管有沒有疫情,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都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于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是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負責的,疫情也不是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怎么監管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 作為我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非 羈押 強制措施之一,依法正確適用,有利于更好地貫徹 訴訟 經濟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取保候審的 犯罪嫌疑人 因為種種原因脫離監管導致訴訟難以進行的情況。這種現象既妨害 刑事訴訟 活動的順利進行,影響司法公正,也增大了司法成本。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脫管有多種原因。一是一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畏罪心理,為逃避懲處一走了之。二是承擔監管任務的公安派出所人少案多,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去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使其基本處于放任自流狀態。三是保 證人 保證徒有虛名。立法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而采取的處罰措施主要為罰款,只有具有幫助被保證人逃匿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對保證人懲處力度不夠。四是財產保證威懾力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均僅規定了 保證金 的1000元下限及收取方式,但對收取保證金的范圍、如何進行財產保證沒有明確規定,加之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在乎保證金是否被沒收,隨意脫管。五是缺乏專門的懲戒措施。對不遵守 取保候審規定 的犯罪嫌疑人,立 法規 定了沒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對其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 逮捕 等,但沒有將其脫管作為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將逃匿作為其躲避懲罰的優先選擇。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除了要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和引導,還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加大對脫管人員的懲罰力度。利用手機、網絡等科技手段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監管,防止其被取保候審后可能出現串供、毀滅 證據 、妨害作證或逃跑行為。對取保候審期間脫管行為進行細化區分,明確哪些情況屬于情節嚴重,可以逮捕;明確取保候審期間脫管的法律責任,提高其脫管成本。一旦發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脫逃不到案的,應當撤銷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并 變更強制措施 ,對其實行網上通緝,盡快將其抓捕歸案,構成 脫逃罪 的與前罪實行 數罪并罰 。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棄保外逃現象發生。 改進保證方式,形成一體格局。應采取以保證人為主的保證方式,嚴格審核保證人資格,強化其責任意識,有效實現監督、預防和保證責任“三位一體”。為此,必須完善有關保證人責任的規定。比如,具體規定保證人需履行的保證職責,以此來判斷保證人在被保證人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否需要負責任,從而強化其保證責任。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做好刑事訴訟各環節的有機銜接,不給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脫管留下可乘之機。細化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增強取保候審保證方式的可操作性。如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 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據涉案金額或情節嚴重程度設置不同的保證金額度,明確保證金的收取部門應與保證金的管理部門分開,遏制一些部門隨意收取保證金的現象。 強化對執行取保候審情況的監督。檢察機關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取保候審的執行監督。定期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審情況進行核查,督促公安機關對取保候審對象的重視。督促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全程監督機制,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監管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或者調查,切實發揮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的作用。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告知其脫管的法律后果。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專門的檔案,詳細記錄取保候審的時間、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現、期滿的處理情況等,并且設置專門的責任主體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定期進行走訪、教育。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派出所怎么監控你
法律分析: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與本案無牽連,并且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義務有: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相關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