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權嗎
拍別人背影算侵犯肖像權嗎
法律主觀:
一、拍背影算侵犯肖像權嗎
拍背影一般不會侵犯 肖像權 ,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 姓名權 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肖像權的內容
(一)制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過多種藝術表現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二)使用權,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三)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怎樣進行公開。
(四)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準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 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一)為了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出于臨床醫學教學科研的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學者、社會活動家、作家、藝術家、運動員等各類社會知名人士,其活動往往為社會公眾所普遍關注,而其活動本身通常也同時體現國家的政治生活、國事活動、社會焦點或公眾興趣。為了報道這些人士的活動和事跡而使用其肖像,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亦不構成侵權。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通緝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而使用當事人的肖像等。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例如,使用參加集會、游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而參加者將自己置身于此類場合,亦即在一定意義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益,所以任何人在參加這些于特定公共環境進行的特定活動時,都應允許將自己的肖像用于公開的場合。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例如為了尋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尋人啟事上使用其肖像,為了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權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權,名譽權是去法院還是公安局報案?
去法院起訴,這種算侵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
肖像權侵權行為有以下構成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即肖像權受到侵犯后,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減少,如帶來職務地位受損、經濟收入降低、精神負擔加重等不應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
(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即侵權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三)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
據此可以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一)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至于制作肖像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私藏把玩,并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
(二)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區域和時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實際就是未取得肖像權人在更大范圍、區域和時限的使用許可,因此也構成肖像權侵權。
(三)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壞肖像的完整性。它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還可構成名譽權侵權。
(四)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況。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包括以營利為目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
未經本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況才是合法的,如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在通緝令上使用公民肖像,新聞報道使用公民肖像等。否則,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仍可構成肖像權侵權。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 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擴展資料:
分辨不侵犯肖像權的一些情形
1、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2、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民因親人走失對外發布尋人啟事而使用肖像;
3、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于這種情況;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把頭像批到罪犯身上算是侵犯肖像權嗎?
這是故意丑話他人,將他人污蔑為罪犯的行為,這是違法行為,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等,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刑法中有侵犯肖像權罪嗎
一、 刑法 中有 侵犯肖像權 罪嗎? 沒有,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是一種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從規定侵犯肖像權的法律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出,這類行為并不會涉及到 刑事犯罪 ,其只是對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這種損害還不至于需要用《刑法》進行評價,因此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侵權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說明其化妝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于營利型非法使用。二進制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鑒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于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丑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胡須、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 三、什么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為: (1)肖像制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為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征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要是現在的肖像權侵權案件也比較少,有部分人員之所以想要求侵犯肖像權的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可能也是會覺得肖像被使用的,整個宣傳的商品對自身的名譽也是造成了很大的詆毀的,可是,沒有因為侵犯肖像權而坐牢的,因此,肖像權的 侵權行為 只能打民事官司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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