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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坦白的法律規定是哪一條)

2024.01.03 253人閱讀
導讀: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刑法關于坦白的法律規定法律主觀:《 刑法 》所規定的坦白,第67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坦白的意思

坦白的意思是被動交代罪行。沒有隱私,直爽。

法律分析:刑法意義上的坦白,是指狹義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認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坦白的法律規定

坦白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對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2、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

3、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4、犯罪后坦白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處罰。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1、量刑標準不同。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法院必須給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節理論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決定權即自由裁量權在審判機關。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對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后坦白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關于坦白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 刑法 》所規定的坦白,第67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坦白一般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68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坦白的意思有哪些

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其本質在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

在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一句話叫“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坦白一般而言大致就是指將自己做得事情如實說出來,承擔過錯的行為。坦白在法律規定上,是可以作為考慮量刑的一個事項,接下來,我為大家整理了坦白的意思有哪些的相關資料。

一、坦白的法律定義:

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被司法人員當場抓獲,被群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等不具備自動投案情節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其本質在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

坦白有三個構成要素:

1、犯罪人被動歸案;

2、犯罪人如實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一)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二者之間也存在較大的區別:

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自動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被動的。

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發現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發現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發覺、被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從寬處理的情節,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的制度,而沒有對坦白從寬處罰進行規定。

5、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

坦白的法律規定

坦白的法律規定是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機關詢問、傳訊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對已被懷疑、發覺的犯罪事實供認交代的行為。坦白是被動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機關懷疑、發覺其犯罪事實后,并在司法機關的審訊下如實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種認罪的表現。

坦白的法定條件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1、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如果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為是坦白,只能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

3、偵查機關沒有掌握的罪行,則要考慮是否屬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屬于,則按坦白對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則不能認定為坦白。

坦白的程序是:

1、要制作坦白筆錄。

2、要出具坦白材料。偵查機關認為犯罪行為人屬于坦白的,要綜合分析犯罪行為人坦白的全部經過,寫明認定坦白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供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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