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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續簽合同不用賠償

2024.01.03 416人閱讀
導讀: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讓簽離職單,可以要補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提前通知不續簽有補償嗎

提前通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金情況如下: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員工不續簽,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要進行經濟補償。

不續簽經濟補償情況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4、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了情況說明:

1、勞動合同到期,屬于合同自動終止,無需申請辭職;

2、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4、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5、至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單位以降低工資等借口逼員工不續簽的,不管是否提前通知,都應該支付補償。但是單位主張續簽,而員工拒絕的,單位不用承擔責任。因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不續簽補償金是否有,得結合具體情況而定。補償金的計算也很簡單,用工齡乘以月工資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讓簽離職單,可以要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

案例:

李-燕于2005年2月應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資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就自然終止所以沒有經濟補償。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支付支付給她的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于是,便與公司交涉,在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李-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律師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計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個月的經濟補償,共計約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就沒有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單位主動提出跟勞動者續簽(不低于原先待遇),而勞動者堅持不續簽,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了。

合同到期之后不續簽會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不續簽是否會賠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分別是: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年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賠償嗎

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賠償,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和勞動者不續簽,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話就違法,以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然后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存在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到期不發工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勞動者首先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投訴后監察部門會責任單位發放拖欠的工資;

2、如果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或者勞動者也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合同到期不續約不賠償怎么辦

合同到期不續約不賠償,可以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除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是員工不續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補償,其他情況不續簽都需要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

2、因勞動合同約定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由發生,如合同期滿、完成合同目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

3、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由解除: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致殘,不能從事原工作,經過醫療期或者休假期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經過教育、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教育手段后仍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4、因勞動者提出解除: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并在解除時給予相應的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綜上所述,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進行協商,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什么情形不續簽合同不用賠償

法律主觀:

勞動者不愿續簽,單位無需為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的情形只有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還是繼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有賠償不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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