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一、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于自然人所有、并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里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志。至于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從立法原文看,兩種罪行有重疊、混淆的可能,同時因為兩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標準存在非常大的差別,個人行賄罪最高刑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最高刑僅五年有期徒刑;規定:個人行賄案的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在一萬元以下。而對單位行賄案則規定立案標準為二十萬元以上,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司法實踐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單位行賄作為辯護理由企圖減輕刑事責任甚至逃脫刑事追究。
在認定單位行賄犯罪時,重點是確定犯罪主體是否具備單位主體身份、體現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如是則構成單位行賄罪,反之則構成個人行賄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較難區別:
一是假集體真個人的犯罪。掛集體之名實為個體性質的經濟組織,有一定的組織機構,經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上的經濟組織性質為集體,對外是以經濟組織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實施犯罪后,易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對這種情況,應當從該企業的資金來源,經營管理形式,盈虧的分享和分擔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四個方面綜合認定。
二是在企業的承包經營活動中,承包個人以發包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對這種情況,如果發包單位對承包個人不進行任何投資,或投資后在一定的時間內全部抽回,發包單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不參與利潤分成,也不參與承包單位的財務管理,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承包個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通常所說的“硬承包”。在這樣的情況下,承包個人以發包單位的名義實施行賄犯罪,應構成個人行賄罪。反之,則為單位行賄罪。
三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的個人行賄犯罪。應與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的“違法所得歸行為人所有”聯系起來,只有具備這個前提,才能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并非單位的意志體現,也不是為了單位的集體利益,而是其個人非法占有犯罪目的的表現。其中有一個例外,如果事后這種犯罪行為得到單位的同意,或單位在明知的情況下并未表示反對,從法律上講,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得到單位的追認,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否則,只能是個人行賄罪。
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包括公司、事業單位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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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 行賄罪 與 單位行賄罪 主要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還有由此產生的一些細小的區別。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犯罪主體不同。 行賄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為單位,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犯罪目的不同。 行賄罪的犯罪目的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既可以是為本人,也可以是為他人或單位。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目的則必須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如果盜用單位的名義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就不是 單位犯罪 ,而是個人犯罪。 3.犯罪的主觀方面完全不同。行賄罪的故意所體現的是 行賄 人個人的認識和意志,而單位行賄罪是在單位的同意、授權或者命令下實施的。某一行為只有體現單位的意志,才能由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有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和定性不同。 一般來說,單位成員的行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成立單位行賄罪: 第一,單位內部成員是根據單位意志所實施的行賄行為,才能認為是單位的行為。單位具體行為意志的產生取決于決策機關或法定代表人。因此,除法定代表人個人決定或單位決策機關集體決定外,單位內部成員未經決策機關或法定代表人的批準、同意、承認或追認,自作主張而實施的行賄行為,單位對此不承擔責任。 第二,單位內部成員一般是以單位的名義而實施的行賄行為。對于盜用、冒用和濫用單位名義進行的,應追究冒用人、盜用人、濫用人的刑事責任,單位不承擔由此種犯罪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三,單位內部成員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在其職務范圍內所實施的行為,才是單位的行為。所謂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是指在單位章程明確規定其有權實施的行為,才是單位的行為。單位內部成員所實施的行為很多,但并不是所有行為都是單位行為,超越職權范圍的行為,只能由單位內部成員自己負責,單位對此不負責任。一般在單位章程中,雖然不可能對行賄作出規定,但對單位成員是否有權處置這類問題,還是明確的。 第四,單位內部成員是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的行賄行為,才能認為是單位的行為。單位內部成員以單位為幌子,利用職權,為謀取個人私利而實施的行賄犯罪,由單位內部成員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歸屬于單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犯罪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罪 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位, 對單位行賄罪 的犯罪主體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二是給予財物的對象不同。單位 行賄罪 是單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對單位行賄罪則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
法律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的區別
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要區別有: 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3、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觀要件都是直接故意,侵害的客體都是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聲譽,客觀上都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行賄和個人行賄區別
法律分析:一、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
二、歸向不同,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法律主觀:
行賄罪 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 與行賄罪兩罪極其相似,兩罪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觀方面都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體,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注意把那些名為單位,實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 行賄 的個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區分開來。一般而言,二者的區分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要看是以誰的名義去行賄以及行賄資金、財物的來源。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利用單位的資金、財物給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行賄。 其次,要看行賄的決定是誰作出的。如果行賄的決定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有關負責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則可以認定為單位行賄。 最后,關鍵要看行賄所得的不正當利益的歸屬。單位行賄罪的實質就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而行賄,因此,不正當利益的歸屬是區分單位行賄和自然人行賄的關鍵所在。根據《 刑法 》第393條的規定,對于“因行賄取得的 違法所得 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因此,如果行為人事先出于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以單位名義行賄并個人獲取違法所得的,或者在進行單位行賄過程中臨時起意而將獲取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個人行賄罪論處。如果單位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已歸單位所有,事后對單位行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又采取一定手段予以侵吞的,則該對單位行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不僅要 對單位行賄罪 承擔法律責任,其侵吞行為,符合其他條件的,還可能構成 職務侵占罪 或 貪污罪 。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因行賄取得的 違法所得 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單位行賄罪 與 行賄罪 的區別是,犯罪主體不同。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 行賄 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 違法所得 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
二、歸向不同: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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