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誣告他人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誣告他人構成誣告陷害罪。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存在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判刑如下:
1、犯誣告陷害罪情節嚴重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則從重處罰;
4、對于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告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使他人受到刑事調查,情節嚴重的行為。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
1、誹謗行為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行為。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的,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2、誹謗行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還包括過失。另外,還要注意和侮辱行為的區分。兩行為的不同之處在于誹謗行為必須是捏造的事實,而侮辱行為不是捏造的方式進行;誹謗行為只能用語言、文字進行,不能用暴力進行而侮辱行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語言、文字進行。
綜上所述,如果告發的事實是存在的,只是告發人告發的罪名不當的,不能構成誣告陷害罪;如果告發人所告發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即使司法機關基于該告發破獲了被告發人所犯的其他犯罪的,告發人仍應當構成誣告陷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對構成誣告陷害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法律主觀: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1.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法律分析:誣告陷害罪需要以下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 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誣告陷害罪 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一、二款規定,捏造事實 誣告陷害他人 ,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
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如下: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2、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3、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構成誣告陷害罪的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
3、主體是一般主體,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成為刑事偵查的對象或卷入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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