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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學校受傷,誰來負責(小孩在學校受傷怎么賠償)

2024.01.10 211人閱讀
導讀:

學生在學校玩耍受傷了應該誰負責

學生在學校玩耍受傷的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屬于學校的安全管理問題,學校需對學生的傷害負主要責任;如果是學生自身行為導致,學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在學校玩耍受傷的責任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一般來說,如果傷害是由于學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或疏忽造成的,學校應對學生的傷害負主要責任。比如,學校未能及時修繕設施、未按規定設立警示標志等,導致學生受傷。但是,如果學生自身的行為或者不當操作導致了受傷,學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學生在課室內亂扔物品,導致同學受傷,學生應當為其行為負責。總的來說,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如有疏漏,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同時,也需要引導學生遵守規則,在學校內安全自我防范,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如果學校存在嚴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導致多名學生受傷,學校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存在嚴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導致多名學生受傷,學校可能會面臨質量追溯和賠償責任。首先,學校應立即進行整改,確保類似事故不再發生。其次,學校應及時接受調查和處理,如需要向當地有關部門提交事故報告等。最后,對于受傷學生和其家長提出的賠償要求,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協商和處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生在學校玩耍受傷的責任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如果屬于學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或疏忽造成的,學校應對學生的傷害負主要責任;如果是學生自身行為導致,學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幫助學生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

學校內孩子受傷誰的責任

另一方有責任,學校也有責任,孩子在學校期間的監護人是學校,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有監護義務。學校和家長之間不是理所應當或者順其自然的就達成了一種委托監護的合作模式,所以,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據學校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法律分析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根據發生意外的情況確定。對于事故與責任的認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此時需要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及其損害的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確定。因為學校或者學生以及相關的的當事人自身的過錯使得學生受到了傷害時候,相關的當事人根據其行為對于結果的產生的比例,承擔責任。當產生以下傷害的事故時,學校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學校所管轄的范圍內以及所提供的相關器具,存在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的因素的;由于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的,或者造成了管理的混亂的,安全隱患等問題時,學校方并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法律規定標準;校外活動中,沒有采取安全教育,對于在可預見的安全問題并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學校在明知道某些工作人員存在身體疾病沒有辦法勝任相應工作,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時;學校違反了相關規定,組織安排不適合未成年學生活動的;學生由于某些原因不宜參與某些活動,但是校方并沒有重視、處理;學生突發疾病,但是校方沒有予以重視,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時;體罰,或者違背相應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的行為存在危險性,在發現之后,并沒有采取有關措施,及時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時;擅自離校,學校并沒有發現,或者發現也沒有告知相關的學生的監護人,在此期間學生受到某些身體損害時;其他相應責任規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小孩受傷是誰的責任

小孩在幼兒園受傷由幼兒園負責,在幼兒園被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則由第三人負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分類:

1、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是責任事故。即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事故,瀆職造成的事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的事故,幼兒園發生此類事故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

2、另一類是意外事故,即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預見的,它具有客觀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類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將不承擔民事責任。

3、如果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申,能夠預見幼兒某些行為存在危險卻沒有及時糾正或引導,導致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那么將根據教師自身過錯的大小由幼兒園來承擔民事責任。

在學校孩子意外受傷誰負責

法律主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孩子受傷責任由誰負責

幼兒園孩子受傷責任由學校承擔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摔傷一般由學校承擔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據盡到了安全教育、保障義務是由于孩子自己原因摔倒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因為第三人原因造成孩子摔傷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學校發生雷擊致學生發生意外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比如學校外部發生群體事件造成學生傷害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比如學生有天生心臟病的。

4、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比如校園比賽。

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孩子在學校活動時發生了意外碰撞受傷孩子應負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學校應承擔 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進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 人身損害 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 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 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

法律主觀:

學生受傷,學校一般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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