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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一般什么時候生效(要約什么時候生效)

2023.12.31 859人閱讀
導讀: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但對于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一、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但對于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

二、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復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需要明確的是,要約的生效必須要由受約人作出答復后才可以,因此,如果在受約人不作出答復的情況下,要約的生效需要作出一定的期限規定,在超出規定的期限內,受約人沒有作出回復的,視同要約生效。另外,涉及到以口頭方式發現的要約,應當立即由受約人作出承諾。

要約什么時候生效

要約人所提出的要約的生效時間為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里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于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綜上所述,要約人所提出的要約的生效時間為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處之前,是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的。《民法典》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是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受要約人如果接受該要約便會作出承諾,該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雙方均應收到約束。因此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中,發出要約之時一定要謹慎。

第一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第二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第三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法律主觀:

要約 以電話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要約邀請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但對于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一、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復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如果雙方當事人要訂立合同的話,一般是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對于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同意的,是需要及時作出承諾的,這樣合同才會生效。要約的有效期限如果沒有確定,就要根據要約的具體的情況來確定期限了。

要約是合同法領域的重要概念,簡單來說就是希望對方與之建立合作關系而向對方發出的合作意思表示。如果對方表示同意也就是作出承諾,那么意味著雙方合作關系的建立。但是法律是嚴謹的,要約作出后還需要發生效力才能具備法律效果,那么要約生效的時間是什么呢?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要約于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依據相關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民法典要約生效的時間

法律分析: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產生法律效力,對發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我國對于要約生效的時間采取“到達主義”,而不是“發信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并不是指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要約生效時間

一、要約生效時間是什么

1、要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對發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的期限,要約人也就會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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